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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

    院政〔201827

    忻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科研工作在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新的贡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实现科研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精细化,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科研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管理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以下类型:

    1.纵向项目:由国家或地方党、政、军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经费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的、我院为正式承担单位(或参加单位)、经费到达学院财务账户的科研项目。

    2.横向项目:由学院通过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科研合同方式取得的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经费到达学院财务账户的科研项目。

    3.学院项目:由学院科研基金、人才引进基金等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责权

    1.科研处为学院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履行管理职能。

    2.科研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标明签约人为学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科研项目,在没有其它明确授权证明时,任何人员不得代为签署合同。法人代表根据科研项目情况委托以下人员为代理人:

    1)纵向项目的任务书、计划书、合作协议等,委托分管科研副院长为代理人;

    2)横向项目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委托分管科研副院长为代理人。

    3.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批准下达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合同条款,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按规定合理使用经费,按要求及时提交阶段性研究进展报告。

    4.学院、各系部、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实现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5.科研处建立科研项目管理数据库,计财处建立科研经费管理数据库,实现项目推进和经费使用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二章 纵向项目管理

    第四条 纵向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1各级项目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2.项目申请者应认真选题,实事求是地填写各类项目申请书,防止信息弄虚作假、胡乱拼凑项目组成员等学术不端行为。

    3.科研处根据各级项目申报通知、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即时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各单位要将通知内容及时传达到有关人员,并积极组织申报。跨学科项目申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协调组织。

    4.对于限项申报的项目,由各系部选拔申报,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上报项目。

    5.各系部要对本单位申报项目的选题及申报书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确保选题的科学性和申报书的学术质量。

    6.各系部以单位将申报书统一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查后,上报有关部门。

    7.获批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签订项目合同书、计划书、任务书及经费使用计划表等。

    8.我院教师以忻州师范学院名义参加外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应以学院名义签订合作申报协议,并向科研处备案。

    第五条 项目立项后,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研究内容、起止时间和工作进度等合同条款。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对项目有关内容进行更改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改的书面申请,科研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项目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资助期限届满前提交延期或终止报告,经科研处核实,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不能按时结题但未提交延期申请或虽提交了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除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外,项目组主要成员(前2名)3年内(从应结题日算起)不得参加纵向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按合同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验收、评审、鉴定、结题。科研处要及时协助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结题工作,计财处要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经费结题决算工作。

    第三章 横向项目管理

    第八条 横向项目须以忻州师范学院的名义签订正式合同,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忻州师范学院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项目合同书》。

    第九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订审批程序

    1.项目负责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样本格式,在与委托方(受让方)或受托方协商的基础上,起草合同文本草稿。

    2.项目负责人需将合同文本草稿送科研处审核。

    3.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处审核意见,与委托方或受托方沟通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并送科研处主管工作人员复审。

    4.科研处将复审通过后的合同文本送学院委托代理人审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横向项目合同条款不得随意修改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双方协商后按程序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持项目总结报告、委托方或受让方出具的同意结题证明等有关材料,到科研处办理结题备案手续。

    第四章 学院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发布申报指南、项目通知,并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学院项目重点资助

    1.学院重点支持的学科建设项目;

    2.有一定研究基础且有望实现突破的理论研究;

    3.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应用型研究。

    第十四条 立项程序

    项目立项采取个人申报、所在单位论证推荐、科研处初审、院学术委员会初评、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方式产生。

    ()申报:凡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个人,填写《忻州师范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申报书》,并附科研成果相关支撑材料。

    ()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项目组织论证,单位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加注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科研处。

    ()初审: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项目及相关材料提交院学术委员会。

    ()初评: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后,提出建议资助意见。

    ()公示:对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资助项目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批准:公示期满后,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获批的科研项目在学院批准10日内签订《忻州师范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时拨付资助总经费的一半,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另一半经费。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因故延期最多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未结题的自动终止,同时终止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做出详细的结题报告,填报《忻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项目工作总结》,并附科研成果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送科研处。科研处组织院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的结题报告进行评审鉴定,对水平较高、成果突出的课题,学院将纳入项目储备库,优先推荐上级项目的申报。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配套资助分为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和其它项目三个类别: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社科规划办等部委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省级项目包括省科技厅、教育厅、省社科规划办、省发改委等各厅、局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其它项目包括横向及其他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申请项目配套资助必须是在科研处立项备案并经科研处上报或签署合同,且科研经费已进入学院计财处账户的科研项目。学术专著和教材的上级出版补贴项目不属配套资助之列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配套经费一般不组织评审,由科研处与计财处根据项目立项和经费下达文件,国家级项目按照1:1的幅度、省级项目按照1:0.5的幅度、其它项目按照1:0.1-0.3的幅度予以配套(省级以上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予以配套),一般在项目经费到账后一起核拨。所有配套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忻州师范学院科研基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院政字〔201227号)同时废止。

    201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