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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

    忻州师范学院校内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院政【2018】1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研究机构的管理,真正发挥研究机构在科学研究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推动我院学科建设和服务地方经济文化,全面提升我院办学综合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内研究机构是指经学院批准建设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校内机构,是我院加强学科建设和研究团队建设、促进产学研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及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校内研究机构不与行政级别挂钩,不设岗位职数,其负责人及成员不定管理职务级别,按照定岗定编岗位享受校内绩效工资待遇。

    第二章 校内研究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以师德师风为先导。设立的校内研究机构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要作风优良,爱岗敬业,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2、以绩效考核为引导。对设立的校内研究机构根据指标体系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院遴选重点建设研究机构和进行资金分配、资源配置的依据。

    3、以突出特色为重点。校内研究机构的设立要从服务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实际出发,与学院特色学科建设、特色研究领域及人才培养的需要相结合。

    4、以学科融合为手段。校内研究机构的设立要优先考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建设和产学研结合的需要。

    5、以系部建设为依托。校内研究机构的设立要依托所在系部进行建设和管理,系部要为研究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研究条件,交叉学科建设的研究机构要依托主要学科所在系部建设。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品格。申报校内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做到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无违反师德师风的不良行为。

    2、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申报的校内研究机构要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且研究方向为我省和地方急需,具有明显特色。

    3、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校内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团队成员要相对稳定,理工科人数不得少于5人,人文社科人数不得少于3人,学历和学缘结构合理,能够完成本机构各项工作任务。

    4、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取得相关标志性研究成果。

    理工科类校内研究机构近三年完成以下任务之一:

    1)承担2项有经费资助的纵向项目;

    2)纵向项目到账经费5万元及以上;

    3)横向项目到账经费10万元及以上。

    人文社科类校内研究机构近三年完成以下任务之一:

    1)承担2项有经费资助的纵向项目;

    2)纵向项目到账经费2万元及以上;

    3)横向项目到账经费5万元及以上。

    5、具有满足研究工作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包括必要的场所、仪器设备等。

    第五条 审批程序

    1、申报者填写《忻州师范学院校内研究机构申请书》,报送科研处。

    2、科研处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初评意见后报教师工作部和人事处审核。

    3、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三章 校内研究机构的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校内研究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我省和地方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的需要,整合学院科研与技术服务力量、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型创新研究,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持。

    第七条 校内研究机构实行主任或所长负责制,主任或所长负责制定本机构的科研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目标任务,报科研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校内研究机构对外所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及申报材料,均由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项目立项后,经费须汇入学院财务账户,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校内研究机构负责人每年年初向科研处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年底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本年度的科研规划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研成果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情况等。

    第十条 学院根据校内研究机构的运行状况及成果等拨付一定的运行和研究费用。

    第四章 校内研究机构的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为了深入挖掘校内研究机构潜力,调动广大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实行校内研究机构绩效考核,考核周期为3年。

    第十二条 理工科类校内研究机构须完成以下任务中的2项:

    1、获批省级及以上有经费资助的纵向项目2项;

    2、纵向项目到账经费10万元;

    3、横向项目到账经费20万元;

    4、团队成员人均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5、获省级及以上鉴定达到国内领先的研究成果1项;

    6、获发明专利1项或省级及以上研究成果奖励1项。

    人文社科类校内研究机构须完成以下任务中的2项:

    1、获批省级及以上有经费资助的纵向项目2项;

    2、纵向项目到账经费5万元;

    3、横向项目到账经费10万元;

    4、团队成员人均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5、获省级及以上研究成果奖励1项;

    6、被省级及以上政府机构采纳决策咨询报告1份。

    第十三条 学院对考核任务完成好的校内研究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限期改进,对改进以后仍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予以撤销。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学院原有的校内研究机构全部撤销,研究人员回归各单位,研究场地及设备由各相关单位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