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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

    院政字〔201638

    忻州师范学院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根据《山西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主要指学院的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及财政资金资助建设或形成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报告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与科技公共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学院的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面

    向社会开放共享,由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目标是实现科技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全链条有机衔接,利用率和开放共享水平进一步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大幅度提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分管科研与设备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和指导学院科技资源共享工作;

    (二)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三)审定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

    第六条 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学院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实施方案、共享制度及政策措施,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和评价办法;

    (二)负责学院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学院科技资源与山西省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对接工作;

    (四)负责组织大型科研仪器购置查重评议工作;

    (五)负责学院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学院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考核评价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院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功能开发、测试方法及标准等的研究、咨询、培训、交流活动等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八)完成管理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有关系部是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部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本部门科技资源在线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科技资源统计分析,各类数据记载,开放共享情况总结等;

    (三)负责本部门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和维护,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保障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按照有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三章 开放共享与对外服务

    第八条 对于不同的科研设施和不同类型的科技资源,根据各自特点实施分类开放共享。

    (一)对于大型的科学装置和科学仪器,学院和有关系部要将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二)对于具有较强专业使用特点的专门仪器设备,有关系部要实施专人专管,提升专业化的分析实验、工程化试验服务能力,积极对外开放。

    (三)对于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报告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资源,有关系部要根据各自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九条 学院对外提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学院预算,由学院统一管理,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的更新维护、运行补助及人员绩效支出。

    第十条 学院对外提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要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仪器情况。学院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的数据安全运行管理。

    第四章 运行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各有关系部要根据科技资源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加强专业化技术团队建设,保障大型科研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学院对有关系部科技资源共享运行情况、开放共享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等进行评价,结果在全院公布,并作为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各有关系部应于每年1230日前,将本年度本单位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情况、绩效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上报学院管理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有关系部对本部门的科技资源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效果好、评价高的部门,学院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于评价较差,或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使用效率差的系部,学院将予以通报,限期进行整改,并采取停止其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第五章 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查重评议

    第十七条 为避免和减少科研仪器的重复建设和购置,提高科研仪器的利用率,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采购价格2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实行查重评议制度,包括科研计划项目涉及到的仪器设备购置及平台基地建设涉及到的仪器设备购置。

    第十八条 各有关系部应严格执行已审批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购置计划和预算。如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程序报经科研处审核同意,经批准后,按调整变更的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新购仪器设备的系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条件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建立技术档案,自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等提交学院管理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有关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