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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

    院政字〔2013〕27号

    忻州师范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院学风建设,倡导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我院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魄。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高校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细则侧重于高校教师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 本细则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的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学校学术风气建设工作。倡导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学风。

    第四条 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高校学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要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努力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制定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和文件;组织对重大学风建设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宏观指导、督促学风建设工作等。

    第六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要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七条 建立学术管理专项制度。学校要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八条 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学校网站要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九条 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学校要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研究部署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上报。

    第十条 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学校应当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校接到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30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二)学校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30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

    (三)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投诉。

    (四)调查结论将在学校网站上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3个月以上。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五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三年五月十四日